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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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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
2016-11-08 11:07:18 浏览次数:

        為(wèi)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守法自律,體(tǐ)现“诚信守法便利、失信违法惩戒”,保障海关统一执法,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,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。现将有(yǒu)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试点范围

  在全國(guó)口岸海运、陆运、空运进口的《中华人民(mín)共和國(guó)进出口税则》(以下简称《税则》)第80、81、82章商(shāng)品。

 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、向上海海关申报的《税则》第84、85、90章商(shāng)品。

 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、向上海海关申报的《税则》第84、85、90章商(shāng)品(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、单位,不含快件)。

  在北京、宁波口岸进口的《税则》第84、85、90章商(shāng)品,分(fēn)批纳入试点范围。

  涉及公式定价、特案以及尚未实现電(diàn)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,不纳入试点范围。

  二、主要内容

  (一)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(自报自缴)。

  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办理(lǐ)海关预录入时,应当如实、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,利用(yòng)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(费)服務(wù)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,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,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。

  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,自行办理(lǐ)相关税费缴纳手续;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,可(kě)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,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“自报自缴”字样,属于缴税凭证,不具有(yǒu)海关行政决定属性。

  (二)税收要素审核后置。

  货物(wù)放行后,海关对进出口企业、单位申报的价格、归类、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;特殊情况下,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。相关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,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。

  进出口企业、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為(wèi)并接受海关处理(lǐ),经海关认定為(wèi)主动披露的,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违法行為(wèi)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(yǒu)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,海关可(kě)以减免滞纳金。

 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《税则》第84、85、90章商(shāng)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  

 

  海关总署

  2016年10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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